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0819號
KSDV,113,司促,20819,2024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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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81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鄭璟閎
債 務 人 王士豪

王祈


王崇安


王士銘


一、債務人王士豪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佰柒拾肆萬壹仟貳佰
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
對債務人王士豪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祈榮、
王崇安王士銘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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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