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0789號
KSDV,113,司促,20789,20241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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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789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大樹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梁源泰


債 務 人 李坤

李龍水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李彰家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
台幣參拾伍萬肆仟壹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
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一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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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