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0555號
KSDV,113,司促,20555,2024110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55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吳亮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捌仟肆佰玖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亮宏於民國111年04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4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4月01日起至民國118年04月01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2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24日止累計338,4
98元正未給付,其中336,980元為本金;1,518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
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
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113年度司促字第020555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6980元 吳亮宏 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72%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