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0484號
KSDV,113,司促,20484,2024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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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48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耕小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捌仟參佰柒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一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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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