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0306號
KSDV,113,司促,20306,2024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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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030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康年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係
設於高雄○○○○○○○○,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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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