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0281號
KSDV,113,司促,20281,2024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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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281號
債 權 人 吳姿瑢


債 務 人 蘇筱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肆萬伍仟元,及其中新台
幣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於每個月之二十日按每個月新台幣伍仟元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依民法第207條,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本
件之請求金額將利息滾入原本再生利息,與法不合,故利息
45,000元計入原本在算利息,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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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