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929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蔡長林律師、許景棠律師
債 務 人 黃榮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拾柒萬參仟伍佰捌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柒萬壹仟參佰壹拾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暨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違約金 (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28,374元 自112年1月1日起,逾期繳納1個月(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按左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002 35,472元 自112年7月1日起,逾期繳納1個月(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按左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003 7,464元 自113年1月1日起,逾期繳納1個月(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按左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