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9605號
KSDV,113,司促,19605,2024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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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9605號
債 權 人 荷蘭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龍達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智翔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
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
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智翔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10月22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㈠表明
債權人究為荷蘭管理委員會,抑或為荷蘭町「大樓」管理
委員會,並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如主任
員已變更,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㈡提出債務人張智翔為區
分所有權人之證明文件,該裁定已於113年10月24日送達債
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
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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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