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全聲字,113年度,25號
KSDV,113,全聲,25,2024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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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陳清吉
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相 對 人 陳金寸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所為之107年度全字第158號定暫時狀
態之假處分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533條、第538條之4於定
暫時狀態處分準用之。
二、查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為定暫時狀態處分,經本院以10
7年度全字第158號裁定准許在案,有該裁定可稽。茲聲請人
具狀聲請撤銷前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雪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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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