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396號
KSDV,112,訴,1396,202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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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96號
原 告 宋育嘉
訴訟代理人 黃文祥律師
被 告 宋逸蓁
宋育菁


宋依璇



宋衢篷


麗齡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易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
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上午
11時整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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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