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原 告 蘇素霞
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律師
複 代理人 曾筠舒
被 告 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巨信開發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被 告 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嚮景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睿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11月1
2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1月22日宣判,茲因就被告
對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有無自認乙情,認有再予調查之必要
,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3年11月26日上午11時,在本
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鄭靜筠
法 官 周玉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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