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910號
原 告 于佩玉
被 告 羅淯勝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96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慧滿
法 官 胡家瑋
法 官 戴筌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