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614號
原 告 程筱沁
被 告 蔡宗訓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13年度易字第214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被訴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214號刑
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
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
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家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