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614號
KSDM,113,附民,614,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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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614號
原 告 程筱沁
被 告 蔡宗訓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13年度易字第214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被訴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214號刑
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
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
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家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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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