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508號
KSDM,113,附民,508,2024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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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508號
原 告 許○弘 地址詳卷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佳民 地址詳卷
劉怡辰 地址詳卷
被 告 林妙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8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林妙穗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
字第187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附
帶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爰併予駁回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永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予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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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