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430號
KSDM,113,附民,430,2024111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30號
原 告 莊侑諳 地址詳卷
被 告 江威廷 地址詳卷
黃莛凱 地址詳卷
王有朋 地址詳卷
陳冠呈 地址詳卷
陳逸東 地址詳卷
賴庭鋐 地址詳卷
施峻傑 地址詳卷
莊偉志 地址詳卷
馮彥勳 地址詳卷
吳正平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金訴字第438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7
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就被告黃莛凱
陳冠呈莊偉志部分,業經判決有罪;被告馮彥勳部分另行審
結,及其餘被告部分,雖非上揭詐欺等案件檢察官起訴範圍,而
未經本院判決,然因原告起訴被告等人就其所受損害應負共同侵
權責任,而起訴書亦記載被告等人參與本件詐欺原告之犯行,故
被告等人即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指「依民法負賠償責任
之人」,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李茲芸
法 官 劉珊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