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430號原 告 莊侑諳 地址詳卷被 告 江威廷 地址詳卷 黃莛凱 地址詳卷 王有朋 地址詳卷 陳冠呈 地址詳卷 陳逸東 地址詳卷 賴庭鋐 地址詳卷 施峻傑 地址詳卷 莊偉志 地址詳卷 馮彥勳 地址詳卷 吳正平 地址詳卷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金訴字第438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7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就被告黃莛凱、陳冠呈、莊偉志部分,業經判決有罪;被告馮彥勳部分另行審結,及其餘被告部分,雖非上揭詐欺等案件檢察官起訴範圍,而未經本院判決,然因原告起訴被告等人就其所受損害應負共同侵權責任,而起訴書亦記載被告等人參與本件詐欺原告之犯行,故被告等人即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指「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李茲芸 法 官 劉珊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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