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357號
KSDM,113,附民,1357,2024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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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357號
原 告 吳彩圓

被 告 丁卉蓁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780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
字第78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
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家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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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