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351號
原 告 魏辰宇
被 告 CHU MANH THANG(中文名:周孟勝)
居高雄市○○區○○路○○○巷00號(內 政部移民署高雄收容所)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82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陳永盛 法 官 李茲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