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068號
KSDM,113,附民,1068,2024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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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068號
原 告 劉日

被 告 吳朋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606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法院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再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
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案被告吳朋緯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
訴字第606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又未經原告聲請移送本院
民事庭,揆之前揭法條意旨,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
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被告王馨珮、蔡宗
燁、王毓翔彭駿為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被告鐘鑫龍部
分,由本院另行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陳芷萱                   法 官 林怡姿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美婷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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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