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574號
KSDM,113,金訴,574,20241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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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57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易詮


選任辯護人 陳欽煌律師
吳哲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期貨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35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所為關於一一三年度金訴字第
五七四號案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並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
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辯論終結後
,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73條
之1第1項、第2項、第29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易詮因期貨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前經本
院於113年10月22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並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院為前揭裁定後,認本案有不宜
以簡式審判程序之事由,爰依前揭規定,撤銷就本案部分改
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並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予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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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