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231號
KSDM,113,聲保,231,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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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士益



上列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士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士益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
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並於民國112年5月4日入
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
2年度審易字第466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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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