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2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桂枝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93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藍桂枝犯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藍桂枝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
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告訴人石盈嫻同意
即侵入告訴人之住宅,侵害他人居住安寧、隱私權,所為實
不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然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
解或予以賠償;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侵害之程度,
暨被告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如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從無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恒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億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欣妍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9346號 被 告 藍桂枝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藍桂枝係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住戶,為石盈嫻之樓上 鄰居。詎其因發現石盈嫻住處之鑰匙平時藏放在公寓2樓樓 梯間之油漆桶內,竟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未經石盈嫻之同 意,於民國113年4月17日9時35分許,帶同不知情之水電工 人,無故侵入石盈嫻所有、位於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 住宅內,並在後陽台處修繕其住家之排水管。嗣因石盈嫻返 家後發現藍桂枝及工人在其住處之後陽台,立即報警處理, 進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石盈嫻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石盈嫻之指訴相符,並有現場照片2張在卷可佐,足認 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住宅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檢 察 官 林恒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