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0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姿伶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毒偵字第18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姿伶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2行補充為「甲
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陳姿伶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7月6日執行完畢
釋放出所,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
緝字第310、311、312號及112年度毒偵字第1463號不起訴處
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被告於前揭
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
罪,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予以追訴
,自屬合法。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
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被告雖於警
詢時供陳其毒品來源為其男友張憶中云云(參警卷第2頁)
,然依卷內資料,警方事先業已掌握張憶中涉嫌販賣毒品之
事證,始於113年4月18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高雄市
○○區○○路00號渠2人住處執行搜索,因而查獲本案(參警卷
第2頁),故警方顯非因被告供出毒品上游而查獲共犯或正
犯,是被告自無從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予以
減刑,併予敘明。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甲基安非他命為中樞神經興
奮劑,長期使用易出現妄想、幻覺、情緒不穩、多疑、易怒
、暴力攻擊行為等副作用,故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除影響施用
者之身心健康,亦間接影響社會治安及法律秩序;惟兼衡施
用毒品者乃自戕一己之身體健康,並具有病患性人格之特質
,其行為本身對社會所造成之危害究非直接;復審酌被告坦
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暨其於警詢
中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
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如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志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 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靜雯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1846號 被 告 陳姿伶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姿伶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裁定送 觀察、勒戒後,於民國112年7月6日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而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10、31 1、312號及112年度毒偵字第14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 其猶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 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施用,竟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3年4月17日20時許,在高雄市○○區○○ 路00號之住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 吸食煙氣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 本署檢察官偵辦其與共犯張憶中涉嫌販賣毒品案件,經警於 翌(19)日9時30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 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姿伶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毒品案件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L00-000 -000)、113年5月8日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 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L00-000-000)各1份。 (三)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 及矯正簡表各1 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檢 察 官 陳志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