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8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御誠
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偵字第41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鍾御誠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
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鍾御誠(下稱被告)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
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
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個人資料係屬個人隱私範疇,
未經他人同意或未符合其他依法得以利用之情形,不得非法
利用他人之個人資料,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竟以附
件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方式,率爾非法利用告訴人之個人資
料,欠缺尊重他人隠私權之法治觀念,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之
利益,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然迄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之智
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揭露,詳如
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盧葆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家妮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 項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 條第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 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 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 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 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147號 被 告 鍾御誠 (年籍資料詳巻)
上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御誠與凃庭芳為前男女朋友,2人間有債務糾紛,凃庭芳 前向法院對鍾御誠聲請支付命令追討債務,鍾御誠遂對凃庭 芳心生不滿,明知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特徵、財務情況、社會活動等均為個人資料,除 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不得利用,其 餘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 竟意圖損害凃庭芳利益,基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於 民國112年11月14日21時1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0 號住處,使用網路登入遊戲唱舞全明星Ⅱ以帳號:N胤,在遊 戲內公開張貼記載有「凃庭芳」、「臺南市○區○○路○號○樓 之○(詳截圖)」之民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截圖,使不特
定多數人均得見聞前開貼文,藉此非於蒐集特定目的之必要 範圍內利用凃庭芳真實姓名、住址等個人資料而特定凃庭芳 身分,侵害凃庭芳之隱私權利益,足生損害於凃庭芳。二、案經凃庭芳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一) 被告鍾御誠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自承不滿告訴人於遊戲內張貼上開截圖之事實。 (二) 證人即告訴人凃庭芳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為如犯罪事實欄所示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事實。 (三) 前開貼文截圖資料1份 證明被告為如犯罪事實欄所示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 而涉犯同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 內利用個人資料。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檢 察 官 盧葆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