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575號
KSDM,113,易,575,2024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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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842號
                   113年度易字第57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維琳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35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曾維琳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13年1
2月11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行準備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吳俞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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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