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842號
113年度易字第57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維琳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35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曾維琳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13年1
2月11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行準備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吳俞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孟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