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21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光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13年度偵字第14885號) ,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
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
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
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劉光榮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茲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已自白犯罪(見審交訴卷第83頁),
本院認依其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