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13年度,1203號
KSDM,113,審交易,1203,2024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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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20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瑞寅



蔡志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4190號),本院認不應依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
13年度交簡字第142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附件所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即告訴人王瑞寅蔡志雄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
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因認渠等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
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惟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
論。茲因被告即告訴人王瑞寅蔡志雄於本院審理中已彼此
成立調解,被告即告訴人王瑞寅蔡志雄均具狀撤回本件告
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2紙附卷足稽,參照前開說明,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4190號
  被   告 王瑞寅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送達址高雄市○○區○○路000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蔡志雄 男 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送達址高雄市○鎮區○○○路000號4 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瑞寅蔡志雄均考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王瑞寅
民國112年8月29日12時1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附載乘客陳高娜,沿高雄市三民區高速公路西側
便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與澄和路之高速公路下方涵洞口,
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注意依道路速限每小時30公里之規定
速度行車,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日
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
,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以時速約30
至40公里超速前行,適有蔡志雄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同方向行駛至上開路口,欲左轉高
速公路下方涵洞往東方向行駛時,亦疏未注意車輛變換行向前
,應注意其他車輛動向,且應保持兩車並行之安全間隔,貿然向
左偏行,致雙方車輛發生碰撞均當場人車倒地,王瑞寅因而
受有右腕、右手左手中指、左踝、左足、右膝及右骨盆擦
挫傷等傷害,蔡志雄則受有頸部挫傷、左側胸部挫傷、左髖
部擦挫傷、疑腦震盪等傷害。王瑞寅蔡志雄於肇事後,在
偵查犯罪機關知悉其年籍前,即向處理員警供承肇事,自首並
接受裁判。
二、案經王瑞寅蔡志雄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
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兼告訴人王瑞寅(下稱被告王瑞寅)之自白。
(二)被告兼告訴人蔡志雄(下稱被告蔡志雄)之自白。
(三)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
(四)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五)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
(六)監視器、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截圖及影片光碟、現場及車損照
片。
(七)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八)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
(九)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高雄醫學
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份附卷可稽。綜上,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
(一)核被告王瑞寅蔡志雄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
失傷害罪嫌。
(二)被告2人於肇事後留在現場,向前來處理本案事故之員警坦承為
肇事者乙節,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附卷
可佐,應已符合自首之要件,請貴院斟酌是否依刑法第62條
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檢 察 官 鄭舒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洪瑞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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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