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06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培倫
王士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00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洪培倫、王士維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
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2人已聲請撤回其
告訴,有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傳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益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