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368號
KSDM,113,單禁沒,368,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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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宗政(已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零點零捌公克
)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杜宗政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海洛因1包,係屬
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13年1月10日12時32分許,在高雄市○○區
○○路00巷00號1樓往2樓的樓梯間,遭證人謝阿顧發現倒地不
起而報警處理,經警在現場扣得白色粉末1包,並將被告送
醫救治後,被告仍因施用毒品過量而於翌日不治死亡,其所
涉持有及施用第一級毒品犯嫌,乃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2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
卷足憑。又前開案件扣得白色粉末1包,送驗結果確含第
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後淨重0.08公克),有高雄市立凱
旋醫院113年2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542號濫用藥物成品
檢驗鑑定書(見聲沒卷第9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
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
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
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
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書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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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