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3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禮孝
選任辯護人 單文程律師
黃子浩律師
被 告 吳淨芳
選任辯護人 黃鼎軒律師
林怡君律師
被 告 李奕銳
選任辯護人 劉家榮律師
被 告 李秋玲
被 告 林士凱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劉家榮律師
陳映璇律師
陳正軒律師
被 告 王冠程
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軍偵
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詹禮孝、吳淨芳、李奕銳、李
秋玲、林士凱、王冠程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
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洪韻筑 法 官 葉芮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