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336號
KSDM,112,訴,336,20241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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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3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禮孝


選任辯護人 單文程律師
黃子浩律師
被 告 吳淨芳


選任辯護人 黃鼎軒律師
林怡君律師
被 告 李奕銳


選任辯護人 劉家榮律師
被 告 李秋玲



被 告 林士凱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劉家榮律師
陳映璇律師
陳正軒律師
被 告 王冠程



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軍偵
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詹禮孝吳淨芳李奕銳、李
秋玲、林士凱王冠程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
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洪韻筑                  法 官  葉芮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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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