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292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駿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軍偵字第3
9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21143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
43號、第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
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陳鑕靂 法 官 徐莉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秋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