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字,113年度,113號
KSHV,113,重上,113,2024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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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113號
附帶上訴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訴訟代理人 楊品妏律師
彭正元律師
上開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重
訴字第232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38,880,3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7,1
79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駁回附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青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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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