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易字第13號
原 告 尤漢榮
訴訟代理人 劉宸宇律師
劉怡廷律師
被 告 柯敬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
民事訴訟(113年度原附民字第7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
來,本院於113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六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與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暱稱「一萬五」、「
徐正國」、「劉武權」及「謝宗翰」等詐欺集團成員,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
員名義詐欺取財,行使偽造公文書、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
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之犯意聯絡,由
「徐正國」、「劉武權」假冒刑事警察,「謝宗翰」假冒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書記官,於民國112年6月29日上午10時許
撥打電話予原告,向原告佯稱因涉嫌詐欺案件,須交付金融
帳戶、金融卡及密碼進行監管,致原告陷於錯誤,於同日15
時40分,在高雄市鳳山區福德宮前空地,交付如附表所示之
金融帳戶(部分帳戶僅提供帳號,部分帳戶提供卡片,提款
密碼已先於電話中告知,詳如附表)予假冒臺灣高雄地方檢
察署公務員之被告,再由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將附
表所示金融卡置入自動櫃員機並輸入密碼,自動櫃員機辨識
系統因而誤認被告係有權使用該金融卡之人,以此不正方法
操作自動付款設備,提領如附表所示款項後,再將提領之現
金置放於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高雄市○鎮區○○路00巷00號龍
鳳宮旁花圃,以此方式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致使原告受
有財產損害。為此依侵權行為、不當得利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擇一請求為勝訴之判決等語,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51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違反保護他人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2項及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五、原告上揭主張,有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原告提出之對話
截圖翻拍照片、偽造之刑事傳票、附表編號1、3、4金融帳
戶存摺之交易明細在卷可佐(附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
度審原金訴字第46號刑事卷宗警卷),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
原告因遭被告詐欺取得附表金融帳戶、提款卡、密碼,致被
告提領附表所示之金錢,而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遂行詐欺取
財、一般洗錢罪犯行,原告因此受有損害,依前述規定,原
告自得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是以,原告依侵權行為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1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翌日(113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至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
關係請求既經本院准許,其另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本
院即無庸審酌。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1萬元
,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3年6月
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原告於第二審刑事訴訟程序始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未逾150萬元,不得上
訴三審,於本院判決後即告確定,爰不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另本件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前
來,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為止,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其
他訴訟費用之支出,自無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必要,併此指
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馬蕙梅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金融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地點 提領人 1 原告 尤漢榮 元大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此帳戶有提供卡片 112年6月29日17時25分 2萬元 高雄市○鎮區○○○路000號元大銀行前鎮分行 被告 柯敬浩 同日時27分 5萬元 同日時28分 5萬元 同日時29分 3萬元 2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此帳戶含信用卡共交付4張卡片 同日時38分 2萬元 同日時39分 2萬元 同日時40分 2萬元 同日時41分 2萬元 同日時43分 2萬元 同日時44分 2萬元 3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此帳戶有提供卡片 同日19時23分 2萬元 高雄市○鎮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德新門市 同日19時24分 2萬元 同日19時26分 2萬元 同日19時36分 2萬元 高雄市○鎮區○○○路00○00號郵局 同日19時36分 2萬元 4 彰化銀行帳戶(帳號: 00000000000000號),此帳戶有提供卡片 同日17時 2萬元 元大銀行 同日17時49分 2萬元 同日17時50分 2萬元 同日17時51分 2萬元 同日17時52分 2萬元 同日17時53分 2萬元 同日17時54分 2萬元 5 元大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與元大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共用1張金融卡 6 元大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此帳戶僅提供帳號,未提供金融卡 7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此帳戶僅提供帳號,未提供金融卡 8 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此帳戶有提供卡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