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溢領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抗字,113年度,324號
KSHV,113,抗,324,2024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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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324號
抗 告 人 陳永昌
相 對 人 孫可亦
孫王狩猛
孫玉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返還溢領價金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
國112年8月3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84號裁定,
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璽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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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