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字,112年度,152號
KSHV,112,重上,152,2024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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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上字第152號
上 訴 人 德淯有限公司

定代理人 石汧鷾
訴訟代理人 鄭智元律師
被上訴人 科菱股份有限公司

定代理邱世昌


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律師
張釗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
月31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0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113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因有資金需求尋求上訴人協助,上訴
人執行長石淑靜偕同團隊成員劉馨正於民國109年5月4日(
後更正為109年5月6日;原審卷一第335頁)拜訪被上訴人法
定代理邱世昌,兩造復經上訴人訴訟代理人顏福松律師以
視訊方式見證確認,簽立委任契約書,約定略以:上訴人受
任為被上訴人處理國內融資貸款相關事宜。被上訴人需提出
融資項目及計畫給上訴人,上訴人代為整治修訂,向相關機
構及金融單位為被上訴人辦理貸款(下稱系爭融資貸款)。
另約定被上訴人於簽訂契約時,應支付上訴人交通及諮詢費
新臺幣(下同)5萬元,及於融資撥款時,被上訴人應給付
實際撥款總額3.5%作為報酬等語(下稱系爭委任契約)。被
上訴人並於簽約當日(109年5月6日)依約交付石淑靜5萬元
。在上訴人團隊成員盡心專業協助下,被上訴人先後取得第
一商業銀行復興分行(下稱一銀復興分行)紓困專案貸款20
00萬元及經濟部投資台灣事務所(下稱投台所)核定「中小
企業加速投資方案」(下稱系爭投資方案)之審查,准予4
億2300萬元貸款額度,經合作金庫西湖分行(下稱合庫西湖
分行)依次撥付興建廠房2億1971萬2000元及經常週轉金300
0萬元,合計為2億6971萬2000元(計算式:2000萬元+2億19
71萬2000元+3000萬元=2億6971萬2000元)。被上訴人應依
前開約定給付報酬943萬9920元(計算式:2億6971萬2000元
×3.5%=943萬9920元)等情。爰依委任契約第3條第2項約定
,聲明求為命被上訴人如數給付及加計自聲請調解狀送達翌
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
訴人提起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㈡項之訴部分
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943萬9920元,及自聲請調解
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上訴人逾上開範圍之請求,未據上訴,非本院審理範圍)。
二、被上訴人則以:兩造係於109年5月4日簽立委任契約,依契
約第2條約定上訴人應以被上人名義向相關金融機構及金
融單位提出融資貸款,被上訴人因此獲得國內金融機構核撥
融資貸款,始得請領報酬。然上訴人並未提供融資助力,而
係由被上訴人親自為之,是不論上訴人對融資貸款付出多少
努力、給予多少所謂「關鍵之影響力」協助,上訴人不得請
求報酬。劉馨正雖就被上訴人傳送之檔案提出個人意見,然
僅屬契約第3條第1項所稱「諮詢」,況劉馨正提出個人意見
內容,亦非針對「融資項目」及「計畫書」等書面資料代為
整治修訂,上訴人請求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
:㈠上訴駁回。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兩造曾於109年5月初簽訂系爭委任契約,契約第1、2條約定
:「甲方(指被上訴人,下同)委任乙方(指上訴人,下同)辦
理國內融資貸款,上訴人受任允為處理貸款相關事宜。」、
被上訴人提出融資項目及計畫等書面予上訴人,上訴人(
團隊)代為整治修訂,向相關機構及金融單位為被上訴人辦
理國內融資貸款。」。
 ㈡被上訴人依委任契約第3條第1項約定,於109年5月6日交付交
通和諮詢費5萬元予上訴人。
 ㈢被上訴人於109年8月間向投台所提出「中小企業加速投資方
案」,經投台所核定投資方案總金額2億4200萬元。
 ㈣被上訴人於110年6月間,就前開方案向投台所申請增加投資
額度,經投台所核定投資方案總金額增至4億2300萬元。
 ㈤被上訴人取得前開核定投資額度後向合庫西湖分行提出建案
融資貸款申請,獲准放款項目及額度為:1.興建廠房2億208
0萬元。2.購置機器設備6320萬元。3.經常周轉金3000萬元
。實際撥款金額則由合庫西湖分行依被上訴人建廠工程進度
及需求逐次撥款,現已撥款興建廠房2億1971萬2000元及經
周轉金3000萬元。
 ㈥被上訴人曾於109年間,向一銀復興分行申請紓困專案貸款,
經准核貸2筆共2000萬元。
 ㈦原證七第1至47頁、原證八第1至41頁、原證九第1至14頁,均
邱世昌劉馨正以通訊軟體Whats APP對話之內容。
 ㈧原證九第15至27頁為劉馨正與前經濟部主任秘書黃彥毓間之
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
 ㈨原證十為劉馨正石淑靜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
 ㈩訴外人即劉馨正之女劉思妤曾任職於被上訴人,期間為110年
1月至同年10月。
 上訴人就委任契約所約定實際撥款總額3.5%之報酬,石淑靜
劉馨正顏福松律師各可分得1/3。
 上訴人並未以被上人名義向相關機構及金融單位提出融資
貸款。
四、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109年5月間委任上訴人辦理國內融資
貸款,約定上訴人為被上訴人處理國內融資貸款相關事宜,
被上訴人需支付5萬元交通和諮詢費及依融資貸款實際撥款
總額3.5%作為報酬,被上訴人已於109年5月6日將5萬元交予
劉馨正收取;被上訴人於109年8月間向投台所提出投資方案
,經投台所核定投資方案總金額2億4200萬元,被上訴人後
於110年6月間就前開投資方案再向投台所申請獲准貸款額度
增至4億2300萬元;被上訴人獲得一銀復興分行紓困專案貸
款2000萬元,及合庫西湖分行撥付興建廠房2億1971萬2000
元及經常週轉金3000萬元,合計為2億6971萬2000元等情,
被上訴人所不爭執,並有委任契約及合庫西湖分行對帳單
、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資格認定申請書、合庫西湖分
行簡便答覆書、彰化銀行活期性存款明細查詢、被上訴人轉
帳傳票、被上訴人申請一銀復興分行紓困專案貸款資料(含
振興貸款掛件登入平台網頁截圖、切結書、額度核定通知書
、證人陳俞蓉電子郵件信箱截圖及計畫書等(審訴卷第145
頁、第207至320頁,原審卷一第307至309頁,原審卷二第10
3至107頁、第289至319頁,本院卷第149至154頁)可稽,堪
信為真實。又兩造就委任契約簽約日期究係何日雖有爭執(
上訴人主張為109年5月6日、被上訴人抗辯為109年5月4日)
,然對契約所載日期為109年5月4日(審訴卷第145頁)及契
何日所簽立,皆不影響上訴人應履行該契約第2條約定委
任事務等情,均不爭執(本院卷第278至279頁),是無探究
契約係何時簽立之實益。至於被上訴人辯稱此乃攸關兩造陳
述可信度,惟本諸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兩造對於各自主張、
抗辯等有利於己之事實,本應負舉證之責,不因系爭委任契
約簽立日期為109年5月4日抑或6日,逕可認定兩造其餘主張
或抗辯皆非可採,被上訴人此一抗辯,尚難足取。是此,本
件爭點應為:上訴人是否已依債之本旨完成委任契約第2條
所約定之委任事務?上訴人依契約第3條第2項約定,請求被
上訴人給付委任報酬943萬9920元,是否有據?爰逐一分述
如下:
 ㈠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
辭句,民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解釋契約,應於文義上及
論理上詳為推求,以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並通觀契約
全文,斟酌訂立契約當時及過去之事實、交易上之習慣等其
他一切證據資料,本於經驗法則及誠信原則,從契約之主要
目的及經濟價值作全盤之觀察,以為其判斷之基礎,不能徒
拘泥字面或截取書據中一二語,任意推解致失其真意。查,
依委任契約第2條約定: 被上訴人提出融資項目及計畫等書
面予上訴人,上訴人(團隊)代為整治修訂,向相關機構及
金融單位為被上訴人辦理國內融資貸款。第3條第2項約定:
前條(即第2條)國內融資核下撥款時,被上訴人承諾給付
貸款核准之實際撥款總額之3.5%予上訴人,作為報酬…,即
上訴人除就被上訴人所提出之融資項目及計畫等書面予以整
治修訂外,尚須代被上訴人向相關機構及金融單位辦理國內
融資貸款,並於融資貸款核准後獲實際撥款後,始可請求被
上訴人按實際撥款總額3.5%予為報酬。易言之,上訴人須依
約有所作為,始係被上訴人是否取得融資貸款之決定性或關
鍵性因素,依契約所定,上訴人不能僅隱於幕後行出謀劃策
,亦須出面為被上訴人向相關機構及金融單位交涉折衝,即
兩造締約目的係藉由上訴人(團隊)在被上訴人申請融資貸
款過程予以協力,並因其具體作為之成果,使被上訴人因此
順利獲得貸款,方謂上訴人已盡其契約義務,被上人才
給付報酬,始符被上訴人應依實際撥付款項3.5%給付酬金之
對價。
 ㈡被上訴人於109年8月間向投台所提出系爭投資方案,經投台
所先予核定投資方案總金額2億4200萬元,於110年6月再申
請增加融資額度,經投台所核定貸款額度增至4億2300萬元
被上訴人嗣獲得一銀復興分行紓困專案貸款2000萬元,合
庫西湖分行撥付興建廠房2億1971萬2000元及經常週轉金300
0萬元,合計為2億6971萬2000元,上訴人並未以被上人名
義向相關機關及金融單位提出融資貸款申請等情,確為屬實
,如前所論。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之所以獲得投台所前開融
資,繼取得金融單位放款,乃上訴人團隊成員劉馨正洪穎
文於委任契約簽立後,依約為被上訴人向相關機構及金融單
位申請融資貸款過程提供協力所致,則為被上訴人否認,揆
諸前開說明及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上訴人應就該有利於己之
特別要件事實(即附件所示),負舉證之責。上訴人就此以
劉馨正洪穎文於原審證言及劉馨正分與石淑靜邱世昌
黃彥毓間Whats APP、LINE等通訊軟體對話內容為證,被上
訴人則執被上訴人職員即葉壬侑陳俞蓉之原審證言,及被
上訴人向投台所、一銀復興分行所提出之核發符合「中小企
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資格認定申請書暨附件、申請貸款資
料為反證。本院逐一審酌前開證據:
 ⒈證人劉馨正證稱:
  ⑴我輔導企業經驗數量龐大,我是陳菊擔任第一任高雄市長
的經發局長及建設局長,在擔任該職務前,我是任職經濟
部中小企業處,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有一個馬上辦,馬上解
決問題中心,該中心是我創的,在經濟部就成立一個直接
保證來受理這些只是一時困難,但還有希望的企業,貸款
給他們,來協助他透過經濟部審查的機制,認為這個公司
還有希望,依據他的需要,整個營業狀況來核定給他直接
保證的貸款額度,因為這個機制事實上就是說保證之後,
是否要貸款,決定權仍在銀行,但可以提高銀行貸款給企
業的意願,所以被上訴人這個案子,石淑靜跟我講這個案
子可尋直接保證,我、石淑靜顏福松律師就被上訴人給
付報酬各可獲得1/3,我從最早的直接保證,到投台所審
查,之後與信保基金、銀行的接觸過程,我每一個階段都
有參與,計畫書有些是我指示被上訴人應該怎麼做,他就
按照我的提示做,做了以後,我再幫忙修改,第一次審查
過程我有教導被上訴人回應投台所可能詢問(原審卷一第
406至407頁、第414至416頁)。
  ⑵第一次審查通過,合庫總行也准貸以後,被上訴人在嘉義
縣太保市辦動土典禮,我也受邀,經濟部工業局主任秘書
兼投台所執行長也到場,我跟執行長說被上訴人融資2億
元可能不夠,財務不能做半調子,執行長就說通過的案子
還可以再申請一次,我就跟邱世昌說趕快再申請,之後被
上訴人申請我一直不知道,突然有一天邱世昌打電話給我
,說其照投台所的意思修改計畫書,修改了20次提出去都
被打回票等語,並叫我幫忙,我有會同葉壬侑楊鐵雄使
用投影片看他們所提出第二次審查的資料,我一面看一面
修改,發現幾個大問題,我針對是被上訴人寫給投台所之
公文及簡報部分,進行修改,修改後很快審查就通過了等
語(原審卷一第411至413頁)。
  ⑶合庫西湖分行核貸:第二次審查通過後,我跟被上訴人說
還是要由銀行貸款,所以被上訴人就把這個案子交給往來
合庫西湖分行,分行再送到信保基金保證,以減少銀行
的風險,信保基金審查部門提了6、7個問題,就是要合庫
西湖分行答覆關於被上訴人的問題,分行呂姓經理覺得他
不會答覆,就交給邱世昌邱世昌轉給我,叫我幫他們答
覆,我擬寫完後傳給邱世昌回傳呂經理,信保基金很快保
證就下來,因金額很大送到合庫總行做審查,因被上訴人
非常缺錢,邱世昌知道我認識合庫董事長,要我打電話
給雷董,我沒有打這個電話,因為認為還是要專業做審查
,只有打電話給經濟部長官幫忙了解進度,我所幫忙做的
事情就是與邱世昌LINE對話內提到的,但因為我的修改,
所以第二次審查很快就通過,共貸款4億多元,我沒有央
請何人去作關心、關切,我都是用我的專業,我並沒有幫
被上訴人提出向金融機構貸款,我沒有跟銀行聯繫等語(
原審卷一第410至420頁)。
 ⒉證人洪穎文陳證:我是經濟部所屬財團法人的專業經理人,
劉馨正要我協助被上訴人,要對被上訴人做企業診斷,我們
透過管道跟信保基金瞭解,信保基金提到被上訴人剛貸款,
保證才剛剛保完,信保基金態度不是很積極、非正面的,銀
行因為信保基金不是很明確,就不敢貸款,被上訴人要融資
是不簡單的,我們安排被上訴人其中往來主力銀行一銀復興
分行到被上訴人的公司來,因一銀復興分行好像都不接受被
上訴人申請貸款,透過我積極溝通透過一銀總行、安排第一
銀行復興分行的人員,是我啟動被上訴人就一銀復興分行
貸款等語,然就究係透過何管道與何人接洽,則陳稱:一銀
總行,是誰我不太記得,復再稱我們沒有代理被上訴人申請
,但我有看被上訴人的簡報、財務報表,協助被上訴人怎麼
跟分行接洽、怎麼說服總行、怎麼送信保,就是協助被上
人向一銀辦理紓困貸款,診斷、瞭解困難以及協助跟銀行、
信保基金的溝通,這是最後成功的一個過程而已(原審卷二
第235至251頁)。
 依證人前開證言,劉馨正雖稱其僅提供建議予被上訴人,並參
被上訴人相關審查資料之修改,惟未央人向相關機構及金融
單位進行關說;洪穎文則依被上訴人所提出之簡報、財務報表
後,向信保基金、銀行溝通,取得融資貸款,為被上訴人所否
認,並舉後述反證證據予以反駁,縱認劉馨正洪穎文確為上
揭行為,但此與被上訴人獲得融資貸款是否存有關聯性,即投
台所及金融單位(一銀復興分行合庫西湖分行)是否確因劉
馨正、洪穎文前開行為,進而同意給予融資貸款及核貸撥款,
上訴人就此並未舉證可資證明(如後論),遑論洪穎文所稱之
被上訴人實施企業診斷、了解困難、與銀行、信保基金溝通
等作為,未見具體細節為何,無其他事證為佐,甚洪穎文究竟
係透過何管道協助被上訴人取得銀行貸款,亦無明確說明;尤
以甚者,洪穎文於原審亦陳稱其於作證前夕,經由顏福松律師
告知,並提供被上訴人在原審提呈之貸款資料予洪穎文看過後
始為知悉一銀貸款筆數及金額為何(原審卷二第246頁),足
被上訴人指洪穎文完全未協助被上訴人向一銀復興分行申請
紓困貸款之情,並非無據,不能僅以被上訴人事後有獲取投台
所核定融資貸款及銀行核貸撥款,遽謂應歸功劉馨正洪穎
前開所為,進認上訴人(團隊)已完成契約約定事項。上訴人
徒以系爭委任契約核心僅須上訴人(團隊)有足夠專業、能力
或技術協助被上訴人達成融資撥款,即符合契約約定云云,尚
難憑採。
 ⒊石淑靜劉馨正間之LINE對話內容(原審卷二第47至49頁)
:本院參酌石淑靜劉馨正前開對話內容均為兩造簽訂系爭
委任契約前之對話,即石淑靜於109年4月28日、29日間,將
被上訴人營運暨直保申請說明書、委任契約書等相關資料傳
劉馨正劉馨正並於109年4月29日、30日回傳被上訴人營
運貸款計畫說明書、貸款公文予石淑靜,並約定與被上訴人
簽約相關事宜,其情不足以認定被上訴人獲得融資貸款,確
源自上訴人(團隊)於向相關機構及金融單位申請融資貸款
過程提供協力所致。
 ⒋劉馨正邱世昌間之LINE對話內容(原審卷一第63頁、第136
頁、第149至152頁、第156頁、第160頁、第166至167頁、2
50至253頁、第255頁):
  ⑴109/06/15劉馨正傳送其與黃彥毓對話截圖(截圖內容為劉
問:科菱的案子情況如何?黃回:已請中小企業處及信保
基金做輔導,他們近期會找邱董)。
  ⑵109/6/24(邱世昌):剛才合庫呂經理來電說明有關建設
台灣的案子,已經在6/18送到信保基金那裡,因為金額比
較大,需要信保基金的董事會同意。(劉馨正):瞭解!
這是一定的程序!我有聯絡了。【劉馨正黃彥毓對話截
圖,黃彥毓:何處長會協助…科菱公司(5G零組件製造廠,
得到世界多項專利及大廠訂單)日前(5月18日)因有資金需
求,發文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向信保基本申請"直接保證",
惟可能這段期間因武漢肺炎申請紓困案件較多該公司尚未
得到回應,麻煩中小企業處聯合信保基金訪…】、今天
長再直接交代下去了!
  ⑶109/7/8(邱世昌):局長,我們的案子還有可行性嗎?(
劉馨正):我現在問黃秘書了,看他等一下怎麼回答!劉
馨正傳送與黃彥毓對話截圖【截圖內容:劉問:科菱有後
續嗎?黃回:我等等問一下文生,他親交的。劉回:因邱
董在問我!安排文生去他們公司參訪看看。黃回:何處長
會協助,麻煩請中企處及信保基金做輔導,不是紓困案,
他們訂單是增加。其資金是用來買地蓋廠…科菱公司(5G零
組件製造廠,得到世界多項專利及大廠訂單)日前(5月18
日)因有資金需求,發文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向信保基本申
請"直接保證",惟可能這段期間因武漢肺炎申請紆困案件
較多該公司尚未得到回應,麻煩中小企業處聯合信保基金
訪…】、今天次長再直接交代下去了!
  ⑷109/7/10(邱世昌):局長午安,今天上午信保基金的人
有來公司討論,基本上已經有一些進行的方向。希望您下
星期能撥出時間到我公司來作進一步討論。
  ⑸109/7/31(邱世昌):局長早,工廠土地買賣合約書已經
送到合庫西湖分行。他們會呈上總行。想要麻煩您向合庫
董事長美言幾句,讓這個案子儘快通過。(劉馨正):收
到!分行什麼時候送總行?送的時候告訴我!(邱世昌
:分行現正在寫報告,送給總行時,我立刻向您報告
  ⑹109/8/20-8/26(邱世昌):經濟部投資台灣事務所 陳酈
堂Rex…劉馨正:有跟投資台灣事務所接觸了嗎?
  ⑺109/8/31(邱世昌):局長,向您報告,我們商業計畫書
上星期五已經送到經濟部投資台灣事務所。
  ⑻109/10/13(邱世昌傳送:科菱公司營運說明書檔案)最新
版的商業計劃書。(劉馨正):收到。
  ⑼109/11/24-11/27日前(邱世昌):預定出席單位:投資臺
灣事務所/經濟部投資業務處、經濟部工業局、經濟部投
資審議委員會、中小企業處、商業司、中小信保基金等,
以上是12/4我們要去參加投資台灣事務所複審會議…(劉
馨正):找時間邀黃秘書見面吃飯,讓他從旁協助!(邱
世昌):好,麻煩您和黃秘書聯繫,投資台灣事務所的業
陳酈先生是支持我們的。但是他們的審查人員沈業鈞
先生及孔憲禮先生不認可。(劉馨正):瞭解!我轉達!
他們的年紀都差不多嗎?(邱世昌):我們實際的外銷金
額確實有超過一半,甚至超過百分之70幾。如果以國貿局
的標準,如同Kevin(按:即葉壬侑,原審卷一第395頁)
所說「分母增大,分子不把三角貿易列入計算」則我們就
很吃虧、他們都大約在35-40歲,並傳送:科菱外銷金額
比例.pdf檔案)這是我們遞交投資台灣事務所的計劃書其
中的一頁,說明本公司的外銷比例都是大於50%。但是,
沈先生及孔先生硬要將分母改變,那麼我們就吃虧很大。
  ⑽110/1/11起(邱世昌):這是關於我們嘉義新廠的建築融
實流程。我們往來的合庫西湖分行,願意用Stand By L/C
來支持我們。但是我們的營造廠在台中往來的是合庫逢甲
分行。逢甲分行告訴我們的營造廠説沒做過Stand By L/C
,因此不想承作。(劉馨正):若合庫開Stand by L/C,
別的分行來做,西湖分行願意嗎?雷董那邊我也會嘗試!
因由上而下的方式,銀行盡量避免!營造廠是台中的嗎?
邱世昌:是的。我們營造廠另外一個主要往來銀行是台
商銀,但是,合庫西湖分行比較傾向於和合庫的分行作
邱世昌傳送合庫西湖分行呂經理邱世昌對話截圖【邱
董:貴公司原獲經濟部核準,中小企業加速投資方案為2
億元4200萬元,其中廠房建物1億2400萬元,後變更為廠
房建物2億7600萬元,總額4億貳仟參百萬,是否己拿到經
濟部核準函,必須備齊此文件,才能向上申請貴公司儘速
給予此文件,以利申貸,謝謝您!】(劉馨正):拿到經
濟部核准函了嗎?(邱世昌):還沒有,要麻煩您請經濟
黃彥毓秘書幫忙向「投資台灣事務所」關照一下,請他
們加速核准變更。
  ⑾110/6/3-6/5(邱世昌):投資台灣事務所已經排定對我公
司的審查時間,排在6/11…麻煩您再請黃秘書關照一下。
劉馨正):收到!我會轉達告知黃秘書!簡報時記住一
個原則,要強調計劃的特殊性,若通過的話會對國內產業
及本公司的競爭力帶來什麼影響,誇張一點沒關係!另建
築成本的增加一定要強調「是被建議、被動的、被要求修
改設計增加地下室等地基的強化」及建材成本增加所致,
這些費用的增加是「必須的」…審查委員中一定有「大學
教授」,有些教授固執只要有一位有「堅持己見」就容易
影響其他委員的抉擇!當然主持的人也可以帶動風向!邱
世昌傳送【更正科菱公司加速投資行動方案營運說明簡報
檔案】這是目前之初稿歡迎指正。(劉馨正):三.IT產
業日新月異,本公司將會繼續推動研發並導入更精密的設
備進行智慧化的生產,期能不斷在技術上創新升級及創造
高附加價值產品,促使台灣相關產業供應鍊的競爭力能大
幅提升,永遠走在世界的先端!以上,敬請政府及各位委
員能予大力支持。(邱世昌):(讚貼圖)、謝謝您。(劉
馨正):應該的!創造「更」高附加價值產品…漏了「更
」字!…對不起!再加一個字!…促使台灣「在」相關產業
供應鍊的競爭力能大幅提升,……。加個「在」字!邱世昌
傳送簡報內容照片。(劉馨正):大致沒問題了!還有一
個問題,那天我修改計劃內容時您沒在場,擔心您不知道
…要做心理準備萬一有委員問起時,千萬不要答「不是本
公司核心技術」,要答「只是延後推動」,因現階段市場
急劇的變化「有更重要的事要推動」!或許我有點囉嗦,
實因擔心會有委員問,謹在此再次提醒,尚請包涵!敬祝
再次順利通過,旗開得勝…【傳送其與黃彥毓對話截圖】
我再說明為何修改計劃重新審查的原因,讓他(按:黃彥
毓)好溝通!
  ⑿110/6/24(邱世昌):剛才合庫呂經理來電說明有關建設
台灣的案子,已經在6/18送到信保基金那裡,因為金額比
較大,需要信保基金的董事會同意。(劉馨正):瞭解!
這是一定的程序!我有聯絡了。
 ⒌洪穎文與邱世昌間之Whats App對話內容(原審卷二第145 頁
、第149至151頁、第153頁):
  ⑴109/9/24(邱世昌):希望額度談高一點,審核快一點
謝謝您!【並傳送被上訴人營運說明】。(洪穎文):盡
力而為。PDF打不開,請傳LINE。
  ⑵109/9/25(洪穎文):邱董早,聽說我們公司在信保運用
上不容易,所以可能要花點力氣,所以從銀行取得的週轉
資金,也比照租賃3%,可以嗎?(邱世昌):可以。(洪
穎文):謝謝,著手進行了。(邱世昌):麻煩您,上海
商銀紓困貸款核准函,請參考。
  ⑶109/10/7(邱世昌)已經和第一銀行曾經理約好下星期三
(10/14)上午10:00到我公司來。109/10/09(洪穎文)
OK。109/10/13:【邱世昌被上訴人營運說明】,最
新版的商業計畫書。(洪穎文):收到。
  ⑷109/10/14(邱世昌):如果方便的話,麻煩您約勤益證券
董事長,下星期二、四、五,我都可以。(洪穎文):安
排中。
  ⑸109/10/22邱世昌傳送一銀央行專案財務報表。五年財報。
洪穎文):預估五年財報,似應從2020年起編5年。(
邱世昌):明天要去勤益創投開會的地址。(洪穎文):
請問怎麼去?
 勾稽邱世昌劉馨正對話內容、劉馨正雖傳送其與黃彥毓對話
貼圖、及邱世昌確曾告知合庫西湖分行呂姓經理對話內容,至
多僅可認定黃彥毓知悉被上訴人向投台所申請融資,及合庫西
湖分行呂姓經理要求被上訴人提供經濟部核准申貸相關資料而
已,然並不足以證明黃彥毓確因劉馨正介入接洽中小企業處、
信保基金人員,且因黃彥毓關係,前開機構人員與邱世昌會面
,即被上訴人事後獲得融資貸款確源自劉馨正提供所謂「關鍵
影響力」,復難認投台所核定系爭投資方案貸款,並獲金融單
位撥款,確與劉馨正所稱係因其提供專業所致。另依洪穎文與
邱世昌對話內容,亦僅可認定邱世昌確有傳送被上訴人營運資
料予洪穎文,及希望洪穎文就貸款額度給予協助,然同無法認
被上訴人事後取得投台所融資貸款及銀行撥款均與洪穎文有
關。
 ⒍葉壬侑證述:
  ⑴我是被上訴人董事長特別助理,我的工作主要在財務方面
,就是募集資金、向銀行融資。(是否清楚被上訴人於10
9年5月間申請直接保證貸款的過程?)早在108年開始時
,我有個朋友知道金融界業務,叫我們申請一個直接保證
作業,差不多108年10月左右我們就申請了,同年12月左
右信保基金的直接保證承辦單位的主管及承辦人員約邱世
昌、我在嘉義工廠碰面,說現在已經不做直接保證業務人
,要我們撤回申請,我們當場就撤回,後來該單位於109
年2、3月之後就裁撤掉,信保基金已經沒有直接保證業務
,這些都是我直接經手處理的等語(原審卷一第377頁、
第379至380頁)。
  ⑵第一次審查:被上訴人在信保基金額度已經很高,每年會
派專員來瞭解公司營運狀況,109年專員來時,我們在邱
世昌辦公室聊天,被上訴人當時有承作一個商品是POE90
瓦的高速連接器,專員嚇了一跳,因為這個商品是上市公
司飛宏公司能接到美國思科公司訂單的關鍵物品,專員回
去報告當時信保基金董事長李耀魁說該項產品就在台灣,
李耀魁高興,請專員打電話約邱世昌、我到他的辦公室
會談,李耀魁說因為我們在信保基金額度比較高,叫我們
先回去,他再思考我們有什麼投資管道,當日下午2時半
左右,專員打電話給我說李耀魁特別指示我自向投台所申
請投資台灣方案,如果核准,信保基金為被上訴人保證就
師出有名,也提供投台所聯絡窗口的電話及mail信箱給我
,當時是109年7月中旬左右。向投台所提出申請,需要準
備的資料很多,包括公司的營運計畫、營運項目及公司的
未來償還計畫,總共要6年的財務預測和資金預測、公司
的產品製造過程等,計畫書都是我一個人製作的,網路申
請表格是另一位楊先生負責輸入。我們是從6、7月就開始
接觸了,投台所的政策是他們會看公司內部都沒有問題時
,我們才正式發文申請,所以光看申請書日期(指109年8
月26日)是不準的,申請過程約2、3個月。(除了被上
人之外,是否還有其他人例如上訴人、劉馨正有一起協助
幫忙申請?)沒有。(被證3申請書到達投台所之後,有
無後續的程序?)有,我們還未正式發文前,投台所窗口
會要我們修改,來來回回很多次,正式申請後,有預審和
決審兩個主要程序,預審是109年11月間,被上訴人方面
邱世昌、我、魏副總與會,預審審查通過,再修正一小
部分,同年12月31日決審也是我們三人參與等語(原審卷
一第380至383頁)。
  ⑶第二次審查:第一次審查申請時,被上訴人廠房的結構是
規劃地下室,但向嘉義縣政府申請時,要求要比照工業用
廠房用地規定設置法定停車位,這樣幾乎沒有空間,建築
師變更設計將地下室改為停車場,以鋼骨結構方式來承載
電機空間,整個建設成本增加很多,營運項目也增加,所
以向投台所做第二次申請…(你方才所說這些資料是由何
人製作?)我製作的。(只有你一人?)也是一樣,申請
書也是楊先生申請。(方才所提示第二是申請書,上訴人
劉馨正或其他人有無一起幫忙協助?有無給意見)沒有
劉馨正有給我意見。董事長有傳訊息給我說劉馨正有一
些意見,他說太陽能你現在把它去掉會影響你們整個申請
案件,他好像這種論述很嚴重,但我問過承辦人,承辦人
說沒有這回事,你們這次變更是在你們建設成本的增加,
還有增加更高科技的東西是他們經濟部所要的情形,所以
變更之後,我們那時第二次的審查會是在7月底左右,那
疫情很嚴重,所以用視訊會議開會,視訊會議就是我剛
講的,他們重點在我們成本增加的原因,我要詳細說明,
至於太陽能有沒有不是審查的重點。審查人員都沒有問太
陽能(原審卷一第383至386頁)。
  ⑷一銀復興分行合庫西湖分行撥貸:(是否清楚科菱公司於
109年間向第一銀行申請貸款的事情?)當時疫情的關係,
政府為了輔導中小企業在疫情當中很大的企業資金週轉問
題,有一些融資方案,一銀因為是我們主要的銀行,他們
都會主動告訴我們這個業務,我們得知這個業務時,申請
文件是由陳俞蓉小姐,整個整套申請就交由第一銀行的窗
口去申請,如果他們有問題,提問的問題是由我回答,第
一銀行這次的申請沒有提問問題就直接准了。(上訴人於1
09年間向第一銀行申請貸款一事,上訴人或劉馨正或其他
人有無協助?)沒有。(是否清楚科菱公司於110年間向合
作金庫西湖分行申請融資貸款的事情?)這個建築融資貸
款剛剛報告過,我們在臺建設的核准之後,再來是由銀行
做審查放款的動作,合作金庫也是我們主要的銀行之一,
其承辦人員就願意承接這個案子,承接案子之下,他必須
向他們審查部報告說他們想承接這個案子,所以他會先模
擬一些可能會問的問題給我,我就會回答一些問題給他,
剛開始是這樣接洽。這個資料的申請表單等等也是由陳俞
蓉提供的,審辦過程當中他們還是問了很多問題,最明顯
的就是我們建築成本增加,我做一個價差量差分析表給銀
行,此外還引用主計處發布的一個新聞稿,是關於公共工
程承攬率不到40%,是因為鋼筋水泥價格飆漲,營造廠商
承攬就虧損,不願承攬,這是政府的資料,證明漲價是真
實的,審查部門才願意放行。上訴人或劉馨正在貸款過程
中沒有提供協助申請或向銀行關說等語(原審卷一第387
至388頁)。
  是依葉壬侑證述內容及其所指上訴人所不爭執之被上訴人於
109年11月26日第一次、110年6月2日第二次向投所台所提出
「核發符合『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資格認定申請書」
暨附件(審訴卷第207至242頁,本院卷第156至202頁、第28
0至283頁),確認被上訴人前後共二次向投台所申請系爭投
資方案所檢送相關申請書,均係被上訴人囑由葉壬侑所製作
,並自行向投台所申請,當時並曾與投台所窗口來回修訂,
上訴人(團隊)完全未曾參與或介入代被上訴人為整治修訂
,亦未派員參與投台所組成委員會所召開審議、答辯。
 ⒎陳俞蓉針對一銀復興分行撥貸過程則結稱:我是被上訴人管
理部財務經理,被上訴人向一銀復興分行申請紓困貸款的事
情我知道,因為窗口是我和銀行的林婕汝小姐,109年5月26
日我和林小姐有E-mail,有問林小姐公司部分有無紓困貸款
,6月份時她發信給我說需要一些文件,我於7月間提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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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科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