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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建上更二字,111年度,8號
KSHV,111,建上更二,8,20241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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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上更二字第8號
上 訴 人 程生林
劉朝蕾
簡錦嬌黃仁杉之承受訴訟人

黃志弘黃仁杉之承受訴訟人

黃姿菁黃仁杉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泰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9月2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
上訴,惟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第1、2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或釋明上訴人或其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或其配偶、三親等內
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
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惟未據上訴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66條之1第4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訴
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璽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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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