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454號
KSHM,113,聲保,454,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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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宏吉



上列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三、其他保護被害人事項:(一)、禁止對被害人騷擾、接觸、
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二)、遠離
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距離一百公尺以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5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
請人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
2 條之1 第3 項準用該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並得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之1 第2 項第1 款至第3 款所列一款
至數款事項,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2
年度上訴字第1008號),爰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 第3 項、同
條第1 、2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
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法第112 條之1 第2 項第1 款至第3 款規定事項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係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罪,參酌法
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50310號核准
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務部○○○
○○○○妨害性自主罪出獄人1253甲○○觀護資料一覽表、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戶口名簿、法
務部○○○○○○○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法務部○○○○○○○公務電
話紀錄、法務部○○○○○○○受刑人人相表、法務部○○○○○○○收容
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法務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
、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輔導紀錄表、教誨紀錄表、法務部
○○○○○○○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個案入監之評估報
告書、法務部○○○○○○○強制治療紀錄-個別治療、法務部○○○○
○○○強制治療紀錄-團體治療、法務部○○○○○○○加害人身心治
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法務部○○○○○○○再犯危險評估報告
書、法務部○○○○○○○STATIC-99等量表、法務部○○○○○○○MnSOS
T-R等量表、法務部○○○○○○○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等
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
3 款,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本裁定所稱之被害人即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008號判決附 表編號1至50、100年度侵上訴字第1335號附表二編號1至14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侵訴35號案件所載之被害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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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