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坤生
上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
度執聲付字第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坤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坤生前犯擄人勒贖罪,經本院判處應執
行有期徒刑12年7月,嗣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
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上重訴字
第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
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
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