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419號
KSHM,113,聲保,419,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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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1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丞斌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3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丞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丞斌前犯傷害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
刑1年8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侵上訴字第25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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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