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400號
KSHM,113,聲保,400,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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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戴瑞生



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
度執聲付字第3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瑞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瑞生前犯肇事逃逸等罪,經本院裁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交上訴字第71號),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
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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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