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侵附民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AV000- A000000(A男,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A
訴訟代理人 蔡淑媛律師(法扶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陳志倫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妨害性自主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 年5 月15日
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侵附民字第29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上訴人即原告AV000- A000000(A 男,下稱上訴人)上訴聲明
及理由均如民事上訴狀所載(見本院卷第7 至9 頁)。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上訴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
件被上訴人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
2 年度侵訴字第63號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
後,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侵上訴字第55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則依前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
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民事上訴狀之訴之聲
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林永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明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