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世忠
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律師
龔柏霖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陳銘鑫
訴訟代理人 邱雅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案件,上訴人即原告不服臺灣屏東地方
法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12年度交
附民字第182號),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呂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戴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