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銘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銘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銘章因竊盜、毀損等數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
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
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
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
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
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
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
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
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
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
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
決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
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
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
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本院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確定,且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係在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裁判確定前所犯,及如附表編號6、7曾經臺灣花蓮地
方法院以112年度易字第32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受刑人就附表編號7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
10號判決上訴駁回,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裁判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
罪刑得易科罰金;如編號6至7所示之罪刑不得易科罰金,雖
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經受刑
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
應執行刑,此有經受刑人簽名並按捺指印之臺灣花蓮地方檢
察署刑事執行意見狀及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在卷可
稽(見113年度執聲字第104號卷《下稱執聲卷》第3頁至第9頁
),復經受刑人於本院訊問時確認無訛(見本院卷第53頁)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而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
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應執行之刑。
四、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犯刑法第354條毀
損他人物品罪;編號2至3均係犯同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
罪;編號4、6至7均係犯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侵入住宅竊
盜罪;編號5係犯同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毀損安全
設備竊盜未遂罪。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介
於民國112年2月至6月間,除編號5所示之罪為加重竊盜未遂
罪外,其餘均為既遂,均屬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所犯之罪
,復考量其行為態樣、危害程度、侵害法益,責任非難重複
程度等因子,經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矯治之程
度,及參酌受刑人於本院訊問時表示對本件定刑無意見等語
(見本院卷第53頁),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與公平、比
例等原則,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附表各宣告
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7月以上,附表各刑合併計算之刑
期2年6月為其上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附表編號6
至7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編號1至5
所示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依序為3月、2月、2月、6月、3月,
以上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2年5月)等應遵守之內部界限,爰
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原得易科罰金之 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因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 處罰結果為均不得易科罰金,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 記載,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又華
●附表
編號 1 2 3 4 罪名 毀棄損壞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2/02/10 112/02/06 112/5/14 112/6/06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23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546號等 同左 同左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同左 同左 案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32號 112年度易字第323號 同左 同左 判決日期 113/02/22 113/01/31 同左 同左 確定 判決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同左 同左 案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32號 112年度易字第323號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2年度易字第23號) 同左 同左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2/22 113/3/07 同左 同左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 備註 花蓮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97號 花蓮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73號 同左 同左
編號 5 6 7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2/5/14 112/3/20 112/6/22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546號等 同左 同左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花高分院 花蓮地院 花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10號 112年度易字第323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10號 判決日期 113/7/11 113/01/31 113/7/11 確定 判決 法院 花高分院 花蓮地院 花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10號 112年度易字第323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1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8/13 113/3/07 113/7/11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花蓮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73號 花蓮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74號 同左 編號6、7曾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易字第32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受刑人就附表編號7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10號判決上訴駁回,已確定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