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原附民字,113年度,17號
HLHM,113,原附民,17,2024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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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洪妙惠
被 告 朱峻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顏維助
法 官 林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珮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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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