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重上字,113年度,25號
TNHV,113,重上,25,2024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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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25號
上 訴 人 薛水青

訴訟代理人 賴巧淳律師
陳澤嘉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佾澧律師
被 上訴 人 洪國賓
張蔚琦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皇錡律師
丁詠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育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羅珮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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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