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特留分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家上字,111年度,13號
TNHV,111,家上,13,202411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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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陳煦斌(兼陳黃綉吟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視同上訴人 陳煦哲(兼陳黃綉吟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林媗琪律師
被 上 訴人 葉陳淑貞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王又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
年7月25日本院第二審判決(111年度家上字第13號)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柒拾壹萬零肆佰貳拾壹
元。
被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貳佰柒拾貳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起訴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貳拾玖萬陸仟玖佰壹拾捌元,及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玖
萬陸仟玖佰壹拾捌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而計算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其
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
  字第60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
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基於公同關係而
  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
  同共有物之全部,民法第1151條、第82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是以繼承人共同繼承被繼承人之財產,應由全體繼承人
  承受其財產上之權利與義務,而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在
  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對之僅有潛在且不確定的應有部分而
  已,並無確定的應有部分,繼承人之應繼分,係各繼承人對
  於遺產之一切權利義務所得繼承之比例,並非對於個別遺產
  之權利比例,各繼承人尚不得按其應繼分之比例行使權利;
  倘係基於公同共有人之地位,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利益為請
  求,應以公同共有物之全部價額為計算基準(最高法院84年
  度台上字第1922號、106年度台抗字第69號裁判要旨供參
  。
二、被上訴人起訴主張:被繼承人陳寶龍為被上訴人、上訴人及
  陳煦哲之父親,被承受訴訟人陳黃綉吟為陳寶龍之配偶,陳
  寶龍於民國109年10月4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因
  上訴人提出陳寶龍之遺囑第一點記載:「長子陳煦斌取得臺
  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全部及○○鄉○○段000地號
土地所有權全部」(下稱系爭遺囑)等語,該遺囑中所載之
二筆土地即為附表編號1、7之土地,而上訴人亦
  已於109年11月27日以遺囑繼承為原因完成登記。因系爭遺
囑確已侵害被上訴人之特留分,被上訴人基於特留分扣減權
  之規定及維護被上訴人之權益,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
確認陳寶龍所遺留如附表編號1、7土地為兩造公同共有。㈡
上訴人應將附表編號1、7土地,於109年11月27日、以遺囑
繼承為登記原因、權利範圍為全部而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予以塗銷。
三、經查,本件被上訴人係訴請確認附表編號1、7土地為兩造公
  同共有,並請求上訴人應將附表編號1、7土地於109年11月2
  7日、以遺囑繼承為登記原因、權利範圍為全部而所為之所
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經核被上訴人請求回復共有物,非
  僅為自己利益為請求,自應以回復共有物即該不動產之全部
  價額為計算基準,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則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經以附表編號1、7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基準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710,421元【計算式:364,089
元+24,346,332元=24,710,421元(原審司家調卷第17頁)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9,536元,被上訴人僅繳納34,264
元(原審司家調卷第15、103頁),尚應補繳195,272元;又
  本件應徵第二、三審裁判費344,304元,上訴人均僅繳納47,
  386元(本院卷第9頁、113年8月21日收據),尚應補繳第二
  審裁判費296,918元、第三審裁判費296,918元。茲限兩造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日內,各自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即駁回其起訴、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黃聖涵
                   法 官 張家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及命補繳裁判費提起抗告,須



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附表:陳寶龍之遺產
編號 遺 產 項 目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金額 分  割  方  法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0.57 1分之1 已登記為陳煦斌所有 2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49.14 48分之1 3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503.58 48分之1 4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616.69 48分之1 5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204.73 48分之1 6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134.68 48分之1 7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493.64 1分之1 已登記為陳煦斌所有 8 郵局存款 24,213元 9 仁德區農會存款 9,5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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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