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名登記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字,111年度,333號
TNHV,111,上,333,202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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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333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吳文龍
訴訟代理人 洪茂松律師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吳文虎
吳文豹
黃吳素

吳素秋
金華人(即吳素琴承受訴訟人)

金華嬋(即吳素琴承受訴訟人)

吳素蕙
吳淑美
上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傅金圳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吳仁湘
吳仁健
吳仁彬

吳仁博
吳碧
吳麗
吳貴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坤立律師
複代理人 張思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土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
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6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林福

法 官 黃義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孟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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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