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倪至辰
代 理 人 陳惠美
相 對 人 楊偉智
以上當事人間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215號(113年度附民字第661
號)就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00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
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一調解室調
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
受命法官 吳書嫺
書 記 官 高曉涵
調解委員 林祈福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倪至辰代理人 陳惠美
相 對 人 楊偉智
三、調解成立內容:
㈠相對人楊偉智願給付聲請人倪至辰新臺幣壹萬伍仟元達成調解
,當庭由倪至辰代理人陳惠美點收現金無訛並簽收。
㈡聲請人倪至辰其餘請求拋棄。
㈢聲請人倪至辰願原諒相對人,不追究相對人楊偉智民、刑事責
任,如相對人符合緩刑條件,同意法院給予緩刑。
以上筆錄當庭給閱承認並無異議後始簽名於後:
聲請人代理人 陳惠美
相 對 人 楊偉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書 記 官 高曉涵
受命法官 吳書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高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