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附民移調字,113年度,208號
TNHM,113,附民移調,208,20241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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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陳秉逸 
相 對 人 楊宗德 
以上當事人間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208號(113年度附民字第628
號)就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26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
,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三調解室調解
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
受命法官 吳書嫺
書 記 官 高曉涵
調解委員 林祈福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陳秉逸
相 對 人 楊宗德
三、調解成立內容:
㈠相對人楊宗德願給付聲請人陳秉逸新臺幣(下同)3500元達成
調解,並當場交付,聲請人點收完畢。
㈡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㈢聲請人願原諒相對人,不追究相對人民、刑事責任,如相對人
符合緩刑條件,同意法院給予緩刑。
以上筆錄當庭給閱承認並無異議後始簽名於後:
聲 請 人 陳秉逸
相 對 人 楊宗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書 記 官 高曉涵
受命法官 吳書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高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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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