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宋若梅
相 對 人 楊宗德
以上當事人間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208號(113年度附民字第628
號)就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26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
,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三調解室調
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
受命法官 吳書嫺
書 記 官 高曉涵
調解委員 林祈福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宋若梅
相 對 人 楊宗德
三、調解成立內容:
㈠相對人楊宗德願給付聲請人宋若梅新臺幣(下同)15000元達成
調解。給付方式如下:於民國(下同)114年1月15日前以匯款
方式,匯款至聲請人宋若梅指定帳戶(中華郵政○○○○郵局,局
號0000000,帳號0000000,戶名:宋若梅)。
㈡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㈢聲請人願原諒相對人,不追究相對人民、刑事責任,如相對人
符合緩刑條件,同意法院給予緩刑。
以上筆錄當庭給閱承認並無異議後始簽名於後:
聲 請 人 宋若梅
相 對 人 楊宗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書 記 官 高曉涵
受命法官 吳書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高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