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黃鋭中
相 對 人 許祐禎
曾浚偉
參加調解人 曾慶昇
以上當事人間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95號(113年度附民字第598
、599號)就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373、1374號等案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
第八法庭遠距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
受命法官 吳書嫺
書 記 官 高曉涵
調解委員 周素秋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黃鋭中
相 對 人 許祐禎
曾浚偉
參加調解人 曾慶昇
三、調解成立內容:
㈠相對人許祐禎部分:
⒈相對人許祐禎願於本件審理程序開庭時當庭給付聲請人黃鋭中
新臺幣(下同)5萬元。
⒉聲請人黃鋭中於收受前開款項後,願原諒相對人許祐禎,不追
究相對人許祐禎刑事責任(不同意給予緩刑),拋棄其餘民事
請求權。
㈡相對人曾浚偉部分:
⒈相對人曾浚偉願給付聲請人黃鋭中100萬元,給付方式如下:曾
浚偉願於114年1月31日前以匯款給付70萬元予聲請人黃鋭中(
匯款帳戶待聲請人提供),餘款30萬元由相對人曾浚偉及參加
調解人曾慶昇連帶負責,自114年2月28日起至116年8月31日止
,於每月末日前給付1萬元至聲請人黃鋭中指定帳戶,如有一
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⒉聲請人黃鋭中願於相對人曾浚偉給付70萬元後,即願意原諒相
對人曾浚偉,如相對人曾浚偉符合緩刑條件,同意法院給予曾
浚偉緩刑,並將後續之給付情形列入緩刑條件。聲請人願於收
受上開全部款項後(100萬元),拋棄其餘民事請求權。
㈢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以上筆錄當庭給閱承認並無異議後始簽名於後:
聲 請 人 黃鋭中
相 對 人 許祐禎
曾浚偉
參加調解人 曾慶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書 記 官 高曉涵
受命法官 吳書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高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